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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土地发证乱象的准绳

前,审批在后,但出让起始时间也登记为出让合同签订之日。上述登记方式存在以下弊端:一是与政策规定、合同约定不符。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不同,其奉行原则是“法无规定则不行”,按照上述情况,一旦引发诉讼、复议,登记机关必败无疑。二是损害了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的土地价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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