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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的采矿权,并与甲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出让协议。协议签订后,李某于2009年5月20日向甲县国土资源局缴纳了采矿权价款300万元,随后组织生产。李某称其在开挖过程中,认为该矿铁矾土的储量极少,达不到甲县国土资源局出让时承诺的储量,没有开采价值,就停止开采,但只提供由某地质大队项目部出<<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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