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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之选择

模式,如日本、英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美国的大多数州、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等。(1)、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8条第12项:“登记事务,以管辖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务局,地方法务局。或其支局,派出所为登记所,而予以管辖。“可见,日本不动产登记机关是性质为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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