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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之选择

是建立登记追偿责任制度。登记是以国家的公信力为不动产的交易提供法律基础的法律行为。因登记错误、遗漏和虚伪致受损害者,应由登记机构负损害赔偿责任。登记机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对有过错的登记工作人员进行追偿。这能促使登记人员认真负责,减少登记错误。参考文献[1]陈宏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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