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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婚,“隐”出的一尸两命
应对周靓的死负责。周靓是因为个人原因自杀的,公司有用工权,周靓也可自由选择没有这种规定的公司工作。她选择的自杀地点虽然是公司,但这种行为本身和公司毫无关系。作为公司员工,周靓所在的公司可以在自愿基础上对其亲属进行一定的人道主义抚慰。<<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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