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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现平衡传播的再思考
不是泛滥成为难以治理的信息流,而是需要疏导控制的对象;其次,公民“知的权利”的保障,对于媒体而言,不仅仅是在发布信息,而且发布的信息不但具有“知”的可能性,还要有“知”的依据性,更具有“知”的效果性。“知的权利”就是填充“知沟”的权利,这对于传媒而言,不得以任何人为<<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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