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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时代”的“微侵权”探析
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在具备独创性的前提下,任何基于摄影所产生的成果均作为作品受到法律保护[1]。微博中具有独创性的影视海报、人物图片、风景图片等都属于此系列中。第三,视听作品,是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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