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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代广告论》看日本广告业之发展

由广告主选定的消费人群;第三,广告信息的对象,是指除去产品和服务本身之外,包含着广告主的团体精神及主张;第四,广告播送的渠道,包括广告登载的媒体及空间等等;第五,广告应具有说服力,即传达广告主的意图达到观众的观点或行为产生变化这一目的[2]。“广告”一词的语源是来自拉丁语的“advertere”,它是指对某事物表示关心和注意的意思,在现代,广告多突出它的promotion的意味,不仅包括长期性的品牌价值建构与保持,还包括短期的促销,刺激消费。广告的划分方法和种类,主要是分为商业广告和非商业广告。但是也有一种观念是将商品广告以外的广告划分为意见广告和建议广告[3]。在非商业广告中,主要包括公共广告,公共福祉团体广告,行政广告,政治广告,意见广告,个人广告,法定广告。另外,日本的广告也有较为特殊的分类,如意见广告和法定广告。意见广告区别于政治广告与个人广告,它是指个人或团体为表达个人意见而发布的广告,这类广告包括温和的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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