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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9万元购买“灵丹妙药”,无效后谁担风险?
复印件,加盖了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公章的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口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后来,健康公司提出,复印件是供货商提供的,不是销售给胡海洋的那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书。 2012年7月27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健<<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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