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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疑
血小板献血间隔由原来的不少于4周调整为不少于2周,但每年不超过24次;将全血献血后与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由原来的不少于6个月调整为不少于3个月;对两次全血捐献间隔仍沿用《献血法》第九条的规定,为不得少于6个月。 新规甫一出台便引发热议。 有人认为,延长献血年龄、缩短献血周<<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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