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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疑
全血捐献间隔仍沿用《献血法》第九条的规定,为不得少于6个月。 新版要求对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的调整遵循医学科学的原则,借鉴了其他国家及我国港台地区已经成熟的、经过验证的标准,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兼顾献血安全和无偿献血发展需要,符合我国国情。尽管有增加血量缓解血荒之<<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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