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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进钱眼的 “钱区长”
宏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严惩。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退出了全部赃款,具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两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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