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J > 检察风云

以爱为名

的,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中,小曦和小孙的婚姻尽管是自愿的,但是的确存在一定瑕疵,即小孙是智力残疾患者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J > 检察风云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