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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爱为名
的,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中,小曦和小孙的婚姻尽管是自愿的,但是的确存在一定瑕疵,即小孙是智力残疾患者<<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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