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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天大楼与“山寨”小楼诉讼战
业信誉的认可,而非被告上诉时将该权益直接缩小成的建筑物名称权。原告通过策划构思、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广告宣传,使“紫峰大厦”凝聚起良好的商誉和知名度。因此,“紫峰大厦”既是建筑物名称,也是商誉载体,原告具有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的资格。针对被告认为,“紫峰大厦”享有知名度<<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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