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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岳飞及其他

的“罪名”!法律之上究竟是什么?清代有个例子,很说明问题。1897年,康有为第五次上书皇上。光绪帝很想见他,面谈维新改革之事,但四品以下的官员,皇帝不能亲自召见——这就是法规,是我们一般理解的“法”。光绪帝只能让李鸿章、荣禄等人代为询问。几人碰面后,康有为说到了“改革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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