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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槌为劳动者壮威
决可在一定程度规制用人单位利用合同谈判中的强势地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倾向,从而平衡劳资双方利益,构建更为和谐的劳动关系。同时,南京中院的法官们还认为:目前,不少地方认为60岁以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才可能为劳动关系,60岁以上则为劳务关系。《劳动法》对劳动关系从工伤致残到死<<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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