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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宜”不便宜
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赵先生被诈骗的款项已经转账到张某的账户上。张某与电话诈骗者很可能不是同一人,可能不需承担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但张某一定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有义务将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返还给赵先生。本案中,赵先<<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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