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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信用卡“盗码案”
”。华东政法学院的朱教授认为,如果本案有充分的证据,可定为“伪造信用卡罪”,但这一罪名须是“共同犯罪”。而“共同犯罪”的前提是“伪造信用卡”的所有涉案人都有“共同犯意”,而本案三被告自述的“目的”是“搞市场调查获取信息”。和蒋宁、黄斌等人及直接伪造信用卡者的“犯意”<<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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