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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权力与犯罪

明朗的部分构成要件要素。笔者认为,立法以抽象的语词管控社会行为,司法解释以具体实在的量化标准充实立法的管控空间,这是我国几十年来行之有效的立法与司法解释结合的模式。立法的完美,只能是一种追求和期盼。设置刑法,是对既往行为提出规范化解决的基本规则,从其制定起就滞后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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