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不诉权司法化的新路径
下雨小王要求司机把车开到小区里面,可是司机却告诉他因为车子的倒车挡有问题不能进小区,只能送到门口。小王想到拖着行李雨天行走不便,心里便有几分不快。随后又因付款方式问题发生了争执,小王与出租车司机从车内吵到了车外。在推搡中,小王朝出租车司机脸上连打两拳,司机顿时鼻血直流,并立刻拨打110报案。经鉴定,小王的这两拳造成该司机右眼部致双侧眼眶内侧壁凹陷性骨折移位,构成了轻伤。案发后,小王对自己的冲动行为悔恨不已,主动向出租车司机赔礼道歉,支付医疗费并赔偿其损失。出租车司机也原谅了小王的冲动行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在受理该起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认为:小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鉴于此案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事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原谅,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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