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温“杀手”
检察风云2013年第24
低温“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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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伤害发生的条件所谓低温,在法医学上常指危害人体健康的相对较低的环境温度。低温并非一个绝对的温度值,而是一个相对的温度概念。一般来说,温度低于人体舒适温度的环境称为低温环境。18℃以下的温度即可视为低温,但对人的工作效率有不利影响的低温,通常是在10℃以下。在低温环境下,如果人体中心体温低于35℃时,即处于过冷状态。低温伤害程度往往与地理及环境因素有关,环境温度越低、风速越高、湿度越大,伤害程度也就越大。低温伤害还与个体因素有关,包括年龄、饥饿和疲劳、外伤或疾病、酒精和药物、其他个体差异及精神状态的差别等。由于人们的体质千差万别,不同的人对低温的耐受力并不一样。通常来说,健壮的人比瘦弱的人更耐寒,中青年往往比老人和儿童更耐寒,健康人比病患更耐寒。在过度疲劳等情况下,若产热低于散热,也容易引起冻死,这种情况被称为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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