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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妇叫板公路经营者

路公司虽对太仓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予认可,但未能提出反证,故原审法院对监测报告予以采信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高速路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2012年12月12日,苏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系化名)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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