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冤案预防与救济
有所不同。加拿大的这一机构称为皇家委员会,是针对公共事务和司法活动而设立的独立的、非附属于政府的自治性调查机构。加拿大联邦和各省政府的立法都明确了这一公共调查机构的法律地位。德国则设置了“证据禁止制度”,它又可以分为“非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与“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两种,前者是以刑事诉讼法典为依据的排除规则,而后者则是以宪法为依据的证据使用禁止规则。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确立了禁止使用的非法讯问方法:(1)对被告人意思决定和活动自由加以侵犯的行为,如虐待、伤害身体、服用药物、折磨、欺诈和催眠等;(2)在刑事诉讼法准许的范围之外实施强制措施;(3)以刑事诉讼法所禁止的措施相威胁;(4)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许诺;(5)有损被告人记忆力、理解力的措施。同时还明确规定,对于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则所获取的被告人陈述,即使被告人本人同意,法院也不得采用为证据。在法国,对于预审法官所作出的带有司法裁判权性质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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