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赢“死后索赔”官司
该向死人赔偿残疾赔偿金,双方当庭激辩响水县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保险公司抗辩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该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从该条规定来看,不管是赔偿20年,还是依据“收入丧失说”由法院进行适当调整,都有一个最基本的前提:那就是受害人还活着,只有活着才存在劳动能力丧失或减少的问题,只有活着才有对其收入情况进行调整的必要。本案原告所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是其已经死亡的妻子陈兰的,但陈兰已经死亡,其计算伤残赔偿金的载体或基础已不复存在,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成为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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