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广告收入归属之争
主所有,物业公司不能擅自处理这笔费用。于是,李玉去物业公司缴纳了之前拖欠的物业费,但要求物业公司必须分给她广告费,当时物管人员就免了她三个月的物业费180余元。后来,李玉又去缴物业费,要求按一年减180元的标准收取,物业公司拒绝了她的要求,于是李玉就停缴了两年的物业费。结果,她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2012年7月23日,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物业公司的代理人认为,从2009年至2012年,三年的广告收入有12万多元,我们给业委会发函,申请将这笔钱全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不存在偷占广告费的情况。李玉从2010年7月至今一直拖欠物管费共计3300余元,根据合同,她应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比例缴纳滞纳金。对于物业公司方拿出的广告收入支出明细,李玉表示,从来没有在小区公示过,这份报表系物管方自己制作,内容值得怀疑。法官当庭查看了这份支出明细,认为这份报表缺乏有效的公信力和说服力,没有采信。最后,李晓与物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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