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复旦教授到大检察官
营企业有着根本不同。国营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他们只是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假若因为失职、渎职使国有财产受到不应有的损失理所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否则后患无穷。我还举了法国的例子,他们国营企业的比重还不到3%,尚且把其负责人定为公务员;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营企业的比重很大,而且就其性质而言都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企业,反而把其领导排除在公务员之外。但我人微言轻,他们不接受我的意见,而且不作任何解释。二十年后的2013年2月,“两高”司法解释才宣布渎职罪的主体适用于国营企业领导人,尽管我们已经为之付出很大代价,纠正得也太迟了,但也算是迟到的喜讯。2002年元月在人民大会堂遇到从上海调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当副院长的曹建明,他被任命为二级大法官,而我也同时被任命为二级大检察官。我们一齐接受国家主席江泽民的接见。回到上海虹桥机场,我受到记者们的围堵,问这、问那。有的问大法官、大检察官是不是终身制?我没有回应,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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