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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穆拉比法典》与古巴比伦

行(第1、2、9~12条)。同时,根据法典的规定,对较重大的刑事案件都施以确定的严厉的刑罚,几乎没有给被告人或被害人留下自行选择的余地。这反映出随着奴隶制的发展,对犯罪的惩罚已带有明显的国家追诉的性质。法典还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私刑,但对法官擅改正式判决书的行为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发誓和神明裁判是合法的重要证据形式。《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第一,维护君主专制统治。这一特点是通过维护汉穆拉比王的专制统治地位;确立自由民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等实现的。第二,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如法典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等。第三,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如同态复仇和私刑的保留以及对神明裁判和发誓的法律效力的认可等。第四,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相关链接《乌尔纳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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