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劳教制度如何善后
反应方式应当突出其报应、预防的功能和目的。但是,轻微犯罪行为并不具有直接形成重大法益的特点,应当将相关主体的利益恢复摆放在主要的目的地位。根据利益恢复的刑罚目的,轻微罪的完善应当考虑到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轻微罪的处置要以受害人利益的恢复为主要目的。然而,包括治安管理处罚、劳教在内的制度,注重对行为人的惩罚和治疗,都不重视受害人利益的恢复。第二,应当为轻微罪体系配置灵活多样的反应方式。由于轻微罪的处置要以受害法益的恢复为主要目的,因此,法律对于轻微罪的反应要充分考虑到受害人的利益需求。然而,从现实的情况来看,轻微犯罪受害人的利益需求是很复杂的。一般说来,在他们想要讨得的说法当中,赔礼道歉、获得赔偿的重要性远比犯罪人受到的惩罚(如短期自由刑、罚金)重要。但是,法益被侵犯的情况非常复杂,考虑到法益恢复的要求,需要配置有相对灵活多样的反应方式。从这个角度来讲,曾经的“栽树判决”具有良好的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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