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盗取存款,为何银行赔偿
级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东认为,在未提供任何王东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的情况下,王东在涟水某银行12万元存款被他人提取,对此,涟水某银行应负全部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公正裁决。而涟水某银行认可赔偿王东4.2万元及利息,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涟水某银行在二审中提供本银行的一本存折,陈述该存折与王东户名的存折相同。该存折客户须知载明:1.凭密支取的,凡正确密码进行交易,均视为开户本人行为;凭印支取的,取款时请携带印章;凭证件支取的,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5.未尽事宜,均按照《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淮安市中级法院认为:王东与涟水某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为有效合同,该合同约定支取方式为凭密码支取;未尽事宜,均按照《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根据银发(2011)11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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