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多策并举遏制虚假信息犯罪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披露也是虚假信息犯罪的重要门类之一,该种行为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使投资者的利益遭受损失,因此美国在刑事法律上也对该类犯罪加以规制。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24条规定,任何人故意违反本法或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在注册文件中作虚假陈述、遗漏重要事实或进行误导,将被判处五年以下监禁或1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两项并处。《1934年证券交易法》又提高了法定刑,加重了处罚。其中第32条(A)项规定,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者将被处以10年以下监禁或10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两项并处。在2002年出台的《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又称《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规定,对包括虚假披露等行为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刑期可为25年,对犯有欺诈罪的公司和个人判处罚金最高分别为2500万美元和500万美元。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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