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冤假错案是怎样酿成的
举冤者姓名,由此却道尽了中国古代司法领域的极其险恶。第三类属于因法官刚愎自用、胡乱判决而造成的冤假错案。由于中国古代未能建立起公正合理的诉讼机制,纠问式的法官独断案件的制度设计少了一个纠错机制。于是,为官者虽无私心作祟,但由于自信高人一等断案如神,于是刚愎自用也会冤案丛生。像明朝永乐年间苏州的熊友兰与苏戌娟一案中,无锡县屠户尤葫芦遭人杀害,县令过于执错,断尤葫芦养女苏戌娟与途中相识客商熊友兰通奸害命,杀父盗财,判定二人死刑。幸遇被百姓称为“爱民如子、包公在世”的苏州知府况钟,明察秋毫,为民请命,不辞劳苦,明察暗访,使真凶娄阿鼠最终落入法网,昭雪冤案。蒲松龄在《聊斋》记叙的清朝东昌的鄂秋隼、宿介与胭脂案,恰似熊友兰与苏戌娟案,其中冤屈又胜过该案。胭脂父亲被杀,县官疑是书生鄂秋隼所为,动用重刑屈打其成招,遂被问成死罪。后这一公案经济南府复审,太守吴南岱年轻有为,一见鄂秋隼心存疑惑,料不像个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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