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来的视听享受
传播行为。本案中的深度链接行为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进而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明确指出对于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的,可以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依据该司法解释,间接侵犯著作权行为可以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也为本案的定罪提供了法律支撑。综上所述,静安检察院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章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深度链接他人影视作品,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作定罪起诉处理。(文中犯罪嫌疑人使用化名)编辑:成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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