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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反腐风暴不断升级

控力度,主要有:《政府行为不当法案》(1992年)、《行政、立法、司法部门高级官员申报财产法》(1993年)、《联邦政府采购法》(1993年)、《公职人员道德法》(1994年)、《反洗钱法》(1998年)和《联邦行政高官行为准则》(2000年)。2010年,巴西联邦议会通过《廉洁记录法》,剥夺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政客继续竞选公职的权利。1992年通过的《政府行为不当法案》第9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以下不当行为:(1)以佣金、提成、赠予或礼物的形式,从任何直接或间接与公务员履行职责有利益相关的任何人或团体为自己或他人接受金钱、个人财物或不动产、或任何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2)从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公务员履行职责或失职可能取得或扩大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处接受职位或委任或从事顾问工作;(3)在兑换或使用公众资金及投资时获取任何经济利益。”这部立法中,反复使用了涵盖性极强的“任何”一词,将腐败可能涉及的各种人、各种活动及各种利益全部包括其中,反映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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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fy201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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