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访转法,回归法治
951年6月7日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标志着信访制度的正式确立。随后信访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变化:第一阶段是1951年6月至1979年1月的大众动员型信访。由于受到政治运动的制约,这个时期的来信来访量与政治运动密切相关,内容主要是揭发他人的问题,到运动后期,信访内容主要是反映运动中存在的问题或要求落实政策;第二阶段是1979年1月至1982年2月的拨乱反正型信访。在这一时期,信访迅速从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边缘位置走到了中心位置,信访的人数和解决问题之多都是史无前例的,主要内容是要求解决大批历史遗留问题,平反冤假错案;第三阶段是1982年2月至今的安定团结型信访。随着国家在1982年宣告拨乱反正任务的基本完成,信访制度最主要的功能转变为化解纠纷、实现救济。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信访条例》,并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信访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信访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虽然当前信访存在诸多问题和弊病,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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