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中国成文法典的滥觞
在。笔者认为,在对待《法经》的真伪方面,我们应当把握如下几点:第一,在现存的所有文献中,无论是留传下来的史籍,还是地下考古发现,如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1972年出土的银雀山汉简、1984年初出土的张家山汉简等,都还没有足以否定《法经》之真实性的证据。因此,不能轻易就说《法经》是不存在的。第二,从《法经》的内容看,和秦律、汉律、唐律等各代主要法典,历代刑法志的记载,以及《商君书》、《韩非子》等史籍的记叙,在基本精神上都具有一脉相承之处。第三,从当时各诸侯国变法改革的客观形势来看,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公布《刑书》,过了23年,晋国又将范宣子著刑书铸为刑鼎,以及当时有作为的政治改革家如邓析、吴起等,在改革国政时都曾制定过法律或编纂过刑书。李悝作为一名杰出的政治改革家,编纂《法经》当在情理之中。第四,在《法经》引文中,即使看到一些当时没有、后世才出现的官名、地名和说法,也不能就此否定《法经》的真实性。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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