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征收的“时”与“势”
状态的资产的处理问题,需设立低税或免税处理等区别对待的具体机制。避免设立一刀切的赋税,避免可能出现的富人大量资产的外逃和大批移民。近年来,开征遗产税的一些国家或降低税率或暂停甚至取消,而一些小型离岸金融中心则一直免征遗产税。若设定过高赋税,则可能导致财富迅速转移。以香港为例,2006年2月,随着《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正式生效,从1915年开征的遗产税在延续了近100年后正式取消。按照香港原来的遗产税法律,如果财产拥有者在港资产超过750万港元,去世后的遗产税税率为15%。为了避税部分港人采取了将资产搬离香港或是避税的方式,其中,因香港是自由经济体,富人可将资产申请作为基金运作模式,无须向税务局缴税;或通过海外投资的方式将资金转移,规避缴纳税款。因此有人提出宁可将富人资产留给“富二代”,也比向其他国家地区外流强。当时,香港政府也考虑到取消遗产税可稳住投资者对香港市场资金投放,亦可吸纳部分因遗产税国家及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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