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高级股票分析师”私聊
查该案后认为,被害人由于张强等人的欺骗,错误地认为能获得专业团队和人员的服务,相信有高额回报,进而支付了钱款,符合诈骗罪构成,认定为诈骗罪。宽严相济,轻重结合虽然定性了犯罪性质,但这一28人犯罪团伙中,并不是每个人都达到刑事惩罚的标准。检察官认为张昊、陈静等十余名业务员很多是大专、大学毕业生,涉世不深,急于求职,他们都拿固定工资,还以为自己从事的是正规网络营销工作。直到案发时,不少大学生都不明白自己成为诈骗工具,他们实际上是在张强等人授意、指挥下从事股票咨询活动,属于辅助性行为,危害性不大,业务员们也基本不涉及具体犯罪事实,于是决定不予构罪处理。同时认为,队长、主管层级的公司人员参与犯罪较深,以“股票分析师”名义直接进行了诈骗,应当对犯罪事实负责。负责培训业务的程航对犯罪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在犯罪团伙中所起作用较大,应给予刑事处罚,而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强、总经理李明更应当为整个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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