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输液死亡后
府、上海市卫生局组织的立法听证会;参与最高院司法巡查组、上海市高院召开座谈会探讨如何理顺医疗纠纷的处理流程,化解医患矛盾;参编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编的《社区常见法律纠纷调处手册(医疗纠纷篇)》等。法律小常识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2.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4. 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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