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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腐败已成新农村建设障碍

处力度,对违法违规用地按法律法规规定,该拆除就拆除,该没收就没收,触犯刑律的则追究刑事责任。“小村官,大腐败”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大毒瘤”。无论土地补偿款、赈灾救济款、扶贫优抚款,还是粮食直补、退耕还林、宅基地,或者出租、转让、发包集体用地等,只要有“大雁”飞过,都有被村官“拔毛”的风险。伴随着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村级组织管理社会经济的权力明显增大。而要遏制“村官”腐败现象,必须在确保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加强对村级管理组织的权力监督和制约,堵上“村官”腐败的漏洞。将经济事务与行政事务剥离广东省政协委员查振祥认为,村社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必须将经济事务与行政事务剥离开来。一方面,在经济事务方面,要让集体经济组织长期良性运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最终目标。作为从原行政村集体经济基础上改造而成的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公司属社区型的股份合作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股份制公司,股权在法理上不完善,股权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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