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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腐败纪录
,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明、清法律对此行为责罚减轻,不再流放,而是改为杖责。虽然法律规定严格,但官员“乱来”超标纳妾或变相纳妾现象仍屡见不鲜。如在唐代,很多官员“家外有家”。这种丑行一旦曝光,轻者遭纪律处分,重者摘去乌纱帽。除了绕开纳妾指标限制、包养情妇外,古<<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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