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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出来的刑责

故,完全是因汪某抢道引发,田某属于正常行驶,并无过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田某事后未实施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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