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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出来的刑责
应当由侵权人赔偿。 一次逃逸——终身禁驾 案例:李某系一家运输公司汽车司机。2011年1月上旬,同装卸工刘某、孙某等三人驾驶大货车由公司出发向邻市送货,为赶在收货单位下班前送达,李某超速驾驶。当开到某乡政府前的十字路口时,将同方向骑自行车的季某连人带车撞出20多米远。李<<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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