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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务会计行为主体
会计与司法会计之争,重要原因在于各自的视角不同,或者说研究的平台存在差异。法务会计观将法务会计行为作为一种社会服务活动来考察,而司法会计观则更多地将司法会计作为司法机关的一种专业技术工作进行研究。笔者主张法务会计观。尽管在我国,法律制度环境对法务会计存在一定制约因素<<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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