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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务会计行为主体

结束语
  缺乏法务会计行为主体的明确界定,理论上,导致对法务会计行为的认识难以取得基本的认同,产生观念上的误区,而在实务上也易于导致混乱。我国近些年来的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之争,其原因在于视角上的差异。这种视角差异,产生了对同一种社会活动及其主体产生了不同认识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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