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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增值税扩围对融资租赁出租人的影响
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也为此类业务提供了变通的渠道,但从税理上和业务操作的便捷性上来讲,都不尽如人意,不能从根本上满足融资租赁业务本身便捷、灵活的特性需要。 而2012年1月1日起将在上海试点的增值税扩围则属于第二类扩围,即把有形动产类的融资租赁业务纳入到了增值税的征收范<<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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