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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研究开发税收激励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或者按外国法律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与澳大利亚签署双重税收协定的国家的居民,并且通过永久性建立的双重税收协定在澳大利亚进行经营活动。 不能作为R&D实体的公司包括:非有限责任公司实体,例如个体经营者、合伙经营者和绝大多数的信托公司;全部收入免缴所得税的实体;合伙有限<<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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