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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风险管理视角分析
职期间工作疏忽或行为不当(不包括恶意、违背忠诚原则、信息披露中故意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违反法律的行为)而应向第三方承担赔偿义务时,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限额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产生之初是为了分散董事及高级职员在正常履职过程中所承受的经营责任风<<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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