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极控制股东及其对中小股东利益侵占的研究
散的股东手中吸引足够投票权的能力;(5)经营者控制, 当最大的单一股权不足1%时,例如1929年12月31日宾夕法尼亚铁路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仅0.34%。
La Porta,Lopez-de-Silanes and Shleifer(1999) 提出,终极控制股东不需要拥有公司50%的持股比例就可以控制公司,一般只要拥有10%或者20%便已经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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