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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相关会计问题研究

,笔者认为,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节能服务,如果与节能设备之间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节能服务如果其满足下列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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