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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并购的税务筹划
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以合并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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